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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27 10:17:02   发布机构:武装保卫处   浏览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日程,使师生员工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防火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相关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向校党委和校长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校武装保卫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校武装保卫处依据职责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监督,武装保卫处设置一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四)与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履行责任状甲方责任;
(五)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批准制定学校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奖惩制度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武装保卫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二级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二级单位贯彻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并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以及八小时以外时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和消除火险隐患;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提高自防自救技能;
(五)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消防工程初审工作,参与消防机关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六)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并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组织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设备、器材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使设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八)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
放、使用、销毁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岗位消防知识培训,普及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知识;
(三)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明确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通讯联络方式等,保障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到位;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六)单位发生初起火灾要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七)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常开展对学生寝室的防火安全检查,学生使用的电脑、电视、床头灯、饮水机、电插排等用电设备要确保安全;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公寓管理部门要与楼管员、
值班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使用酒精炉、电褥子、电加热器等;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点蜡烛看书,违章私拉电线,使用劣质电器设备等;
(四)紧急情况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各重点防火部位,特殊工种岗位应结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部门、本岗位工作性质及特点,建立责任人岗位防火安全职责,职责明确,责权明晰。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代表学校(甲方)与各二级单位(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武装保卫处代表学校与外来承包承租单位、经营厂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有关单位在施工、改造、维修等招投标或签订承包承租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和基本消防技能培训,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防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组织入学新生和新调入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学院、导师、专业课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安全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常识。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等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校武装保卫处至少每季度重点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自检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情况;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三)应急照明、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情况;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情况;
(四)实验废弃药剂,有机溶媒不及时清走,乱堆、乱放、乱倒等情况;
(五)违章私拉乱接电源,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等情况;
(六)教学、科研、实验、维修等工作当中脱岗,擅离职守构成火灾隐患情况;
(七)单位局部装修、改建、扩建私自更改用电、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等未报批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部门和武装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武装保卫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隐患单位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相关部门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其他单位或校外单位不能自身解决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隐患,相关单位、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武装保卫处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四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使消防供水、封闭隔离、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符合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专职消防管理员应参与新建项目消防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并了解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对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提出维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进行房间改造和内部装修、装饰时,必须报经校武装保卫处审查并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采用防火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学材料装修,严禁未经审查私自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室外(内)焚烧垃圾、树叶、草坪等;篝火晚会要严格审批程序;5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在户外吸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岗位动用明火进行装修、改建及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时,必须到武装保卫处申报后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安全隔离区,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 配置在各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指示照明,必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保管、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关于实验废弃有机溶媒、毒、险、剧药品统一回收销毁的通知》文件要求。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十条 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更改原工艺或采用新工艺时,必须报经市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检查管理、使用的电器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擅自变动保险丝保险系数,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增加较大功率的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用电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实验室、寝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做饭、聚餐;严禁在学生公寓、独身教工宿舍使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电褥子、电加热器等。
第三十三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证件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各类气体钢瓶(含液化气罐)等实验设备在灌装、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钢瓶的各种防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各类有机溶媒及毒麻药品,严禁放入电冰箱或烘箱内,实验室应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三十六条 各类烘箱、烤箱、冰箱、空调等实验设备,要明确日常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教研室、药品库等,严禁将低燃点化学品、浓酸类和易燃易爆品混放在一起。
第三十八条 我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招待所、校医院、学生食堂、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会议中心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体育馆、校史馆、标本馆、俱乐部等火灾重点部位;
(三)药品库、汽车库、变电所、水泵房等要害部位;
(四)实验室、综合档案室、计算机室、财务室、人事档案室、电化教育中心等;
(五)药厂、外来承包承租经营厂家等。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举办室内文艺、体育、招聘会、学术会议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特大型活动须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备案,经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十条 学校承包承租单位的防火工作由出租单位和承包承租单位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迅速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其它单位积极支援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实施《沈阳药科大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等。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队赶到火场前,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减轻火灾损失的措施,如停电、停气、供水加压、调动人员和车辆、转移财物等。
第四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部门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各类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
第五章 消防设施维护与经费使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和一些重点防火部位的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等,应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器材始终完好、有效。
第四十七条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控制室)的自动报警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防排烟系统等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调试、维护,确保各项系统始终完好、有效。
第四十八条 室外消防井、消防水泵、消防标示等要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后勤维修单位加以维护。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量消防经费用于保障学校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指示灯的调试、检测、维修等,并视学校建筑物规模、火险隐患程度适当增加消防经费。
第五十条 消防控制室以及建筑物内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防排烟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护、调试、检测等建立专项预算审批,并确保各项系统始终完好、有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支付一定数量经费用于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宣传、灭火演练、表彰奖励等。
第五十二条 驻校外来承包承租经营单位,学校设立并实施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持单位规模大小,隐患级别按2000至10000元/年标准上交学校。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的单位,年终除返还抵押金外给予一定奖励;年度内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视火险、火灾程度扣除一定比例消防抵押金;年度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扣除抵押金外,须按学校及公安消防机构裁决接受处罚。
第六章 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
(一)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年度无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加强消防检查和整改工作,消除火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火灾险情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四)为学校消防安全献计献策,在改善消防环境,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五十四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
(一)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尽职尽责,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并制止火情、火险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消防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校长基金中拨出一定经费用于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单项评选。评选采用基层单位评比,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办法进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危害学校消防安全,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含来校实习、进修、函授、培训)及外来施工、劳务、暂住等承包承租单位和部门,适用于一切产权隶属于学校的单位和部门。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部分条款与《沈阳药科大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办法》同时使用。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l、沈阳药科大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2、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3、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责任状
4、沈阳药科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单位
二OO八年三月三十曰

附件2:
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管理,保障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危害学校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制止违反学校消防管理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机关、部门领导或武装保卫处举报,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物品
(四)限期整改批,经指出不改的;
(五)单位存在火险火灾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改的;
(六)经营、储存、使用、保管、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七)拒绝、阻挠、刁难保卫人员或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检查,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的;
(八)违反《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中有关条款情节较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除赔偿损失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一个月的校内津贴。
(一)教学、科研、实验、工作当中失职发生火灾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特殊岗位及值班人员失职,致使火灾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单位频发火灾险情,经指出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四)单位发生初起火灾,或不及时报警,不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的;
(五)单位发生初起火灾经查实属单位自身责任或殃及他单位的;
(六)违反《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对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单位对火灾直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处罚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火灾直接当事人是教工的,扣发造成火灾的直接当事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半年校内津贴,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个月校内津贴,火灾直接当事人是学生、临时工或合同工的,扣款额由裁决机关裁决执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党纪政纪学籍处分。单位取消年度所有评先受奖资格。解除承包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火灾直接当事人是教工的,扣发造成火灾的直接当事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全年校内津贴,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半年校内津贴,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一个月校内津贴,火灾直接当事人是学生、临时工或合同工的,扣款额由裁决机关裁决执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上报审批)当事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党纪政纪学籍处分。解除承包合同。单位取消年度所有评先受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处罚由武装保卫处裁决,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处罚由武装保卫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裁决,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涉及罚款的在裁决后五日内将罚款送交校计财处。涉及扣发教学酬金的比照校内津贴执行。涉及扣发津贴的由组织人事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按日增加五至十元的罚款,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由裁决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承包承租单位从消防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学生通知本人家长或担保人支付;临时工、合同工从本人工资或支付合同经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服处罚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三日内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申请复议,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应及时将复议意见通告裁决机关,当事人对最终复议决定仍不服从的,裁决机关会同校党政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期间,原处罚裁决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再次发生同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按上限处罚。
第十七条 校计财处收到罚款后,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证明,没收物品的,裁决机关给被没收入开具罚没证明。罚款、没收物品折款统一上缴学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一切单位(含外来承包承租经营厂点、社会化承包单位等)和全体师生员工(含外来施工、务工、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和合同工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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