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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7 10:38:53   发布机构:武装保卫处   浏览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管理,保障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危害学校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制止违反学校消防管理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机关、部门领导或武装保卫处举报,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物品

(四)限期整改批,经指出不改的;

(五)单位存在火险火灾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改的;

(六)经营、储存、使用、保管、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七)拒绝、阻挠、刁难保卫人员或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检查,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的;

(八)违反《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中有关条款情节较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除赔偿损失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一个月的校内津贴。

(一)教学、科研、实验、工作当中失职发生火灾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特殊岗位及值班人员失职,致使火灾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单位频发火灾险情,经指出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四)单位发生初起火灾,或不及时报警,不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的;

(五)单位发生初起火灾经查实属单位自身责任或殃及他单位的;

(六)违反《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对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单位对火灾直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处罚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火灾直接当事人是教工的,扣发造成火灾的直接当事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半年校内津贴,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个月校内津贴,火灾直接当事人是学生、临时工或合同工的,扣款额由裁决机关裁决执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党纪政纪学籍处分。单位取消年度所有评先受奖资格。解除承包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火灾直接当事人是教工的,扣发造成火灾的直接当事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全年校内津贴,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半年校内津贴,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一个月校内津贴,火灾直接当事人是学生、临时工或合同工的,扣款额由裁决机关裁决执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上报审批)当事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党纪政纪学籍处分。解除承包合同。单位取消年度所有评先受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处罚由武装保卫处裁决,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处罚由武装保卫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裁决,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涉及罚款的在裁决后五日内将罚款送交校计财处。涉及扣发教学酬金的比照校内津贴执行。涉及扣发津贴的由组织人事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按日增加五至十元的罚款,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由裁决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承包承租单位从消防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学生通知本人家长或担保人支付;临时工、合同工从本人工资或支付合同经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服处罚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三日内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申请复议,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应及时将复议意见通告裁决机关,当事人对最终复议决定仍不服从的,裁决机关会同校党政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期间,原处罚裁决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再次发生同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按上限处罚。

第十七条 校计财处收到罚款后,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证明,没收物品的,裁决机关给被没收入开具罚没证明。罚款、没收物品折款统一上缴学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一切单位(含外来承包承租经营厂点、社会化承包单位等)和全体师生员工(含外来施工、务工、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和合同工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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